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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原融资租赁专题学习《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辑: 来源:  更新:2020年01月17日 09:00 点击:[]

2020年1月10日,陇原融资租赁(平潭)有限公司召开会议,专题学习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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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等行业问题较

为突出,此次《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融资租赁监管由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后,监管部门首次发布的全国性行业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提供了制度基础。

新办法较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较大变化。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新《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等监管指标。新《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新《办法》体现了银保监会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新《办法》明确要求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融资租赁的政策扶持力度。此外,新《办法》中还设置了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陇原融资租赁将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为契机,尽早适应新的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开展对照自查,积极调整业务布局和投向,不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回归融资租赁本源,确保审慎、合规经营。同时也要继续密切关注监管动向,加强与监管机构及同业加强沟通交流,为公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供稿:陇原融资租赁(平潭)有限公司